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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大同鄉英士村林森30之3號)於97年3月3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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