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丙○○
甲○○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員山鄉○巷村○鄰○○路189巷14號)於97年5月29日發現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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