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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消費借貸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以97年3月25日97年度裁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前開假扣押卷宗可按,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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