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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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