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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戌○○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號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樓
被 告 壬○○
被 告 癸○○
被 告 子○○
被 告 丑○○
被 告 寅○○
被 告 卯○○
4
被 告 辰○○
樓
被 告 巳○○○
被 告 午○○
被 告 未○○
被 告 申○○
被 告 酉○○
樓
被 告 甲○○
4
被 告 乙○○
0號
被 告 亥○○○
樓
被 告 天○○○
被 告 地○○○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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