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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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