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癸○○
o○○
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L○○
宙○○
f○○
g○○
h○○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M○○
K○○
卯○○
午○○
辰○○
未○○
巳○○
丑○○
辛○○
己○○
庚○○
丙○○
丁○○
子○○
戊○清
壬○○
D○○
i○○
酉○○○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j○○
被 告 Y○○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戊○
l○○
劉筱堉原名劉慧敏
J○○
V○○
O○○
Q○○原名劉佳欣
P○○原名劉佳旻
F○○
G○○原名曾志遠
I○○原名曾志翔
H○○原名曾靜紋
m○○原名劉惠如
X○○
e○○
N○○
C○○○
宇○○
玄○○
A○○
B○○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E○○
被 告 甲○○
寅○○
n○○○
申○○○
地○○
T○○
U○○
W○○
Z○○
S○○
R○○
k○○○
c○○
d○○
b○○
a○○
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戌○○
被 告 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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