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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凱薩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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