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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林杰志(原名林姜龢、林奇翰)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2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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