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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2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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