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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6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8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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