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訴,66,200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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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以96年度補字第14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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