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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甲○○
2號3樓
之1
被 告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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