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重訴,12,2009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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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廣炎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之5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16,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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