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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慶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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