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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甲○○
戊○○○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係於民國97年7月29日提起本訴,歷經97年10月14日、同年月30日、98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竟延至本訴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98年5月21日,且於經爭點整理、就爭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後,附帶提起本件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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