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重訴,62,2009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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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己○○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甲○○
戊○○○
乙○○
丙○○
丁○○
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依職權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反訴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移轉所有權事件,原繳納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2,400元,嗣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應毋庸繳納(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350號),是反訴原告溢繳192,4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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