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重訴,65,20090619,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己○○
乙○○
丙○○
被 告 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日全部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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