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囿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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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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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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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4月28日 │20,448元 │LC0000000 │ │
│1 │限公司 │司羅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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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5月28日 │367,051元 │LC0000000 │ │
│2 │限公司 │司羅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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