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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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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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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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96年7月15日 │2,680元 │HE0000000 │ │
│ │蘭馨婦幼中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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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見達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7月31日 │14,300元 │CN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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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冠國際開發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96年8月15日 │22,850元 │CN0000000 │ │
│ │限公司(吳松柏)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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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淑娟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南│96年8月15日 │150,000元 │FA0000000 │ │
│ │ │門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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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國生 │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96年8月20日 │14,335元 │FU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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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捷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8月31日 │2,680元 │CR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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