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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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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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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債 券 名 稱 │債 券 號 碼 │張 數│面 額 │息 券│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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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3-1無到期│00000000000A│1 │1,000,000 第5次 │
│ │澳分行 │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 │ │ │至第10│
│ │ │ │ │ │ │次共6 │
│ │ │ │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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