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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伯翔
相 對 人 陳冠廷即麻布桔子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冠廷即麻布桔子餐飲店 (攪拌的幸福餐飲店)之勞工,相對人未給付民國98年1月份薪資前經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薪資新台幣(下同)28,800元,並分6期給付,從98年5月起自98年10月止,每月10日給付4800元,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若有1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然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爰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上所述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宜蘭縣政府98年3月31日府勞資字第0980027699號)1件為佐,乃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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