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司促,1772,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債 權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肆萬零捌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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