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