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司促,2632,2009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98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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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33806│          │03月 17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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