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相對人甲○○於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
卡號 :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95年3 月2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97,658元正未給付,其中 97,658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 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3月24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98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年息百分│
│ │97658 │ │ │ │之二十計算之利│
│ │元 │ │ │ │息。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 │9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 │
│ │97658 │ │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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