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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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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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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 息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
│號│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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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貳佰肆拾萬元 │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百分之六點三一五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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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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