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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貳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丙○○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9472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十二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本息繳至民國97年5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19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邱│自民國97年6 │至民國97年12│年息百分之三點│
│ │23195 │旺生,邱榆│月1日起 │月25日止 │六四 │
│ │元 │竣 ├──────┼──────┼───────┤
│ │ │ │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 │ │月26日起 │ │六四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邱│自民國97年7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3195 │旺生,邱榆│月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竣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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