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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丙○○
一、⑴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肆佰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⑵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⑶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 (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12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7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43%;
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8%,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乙○○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5 年4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五)債務人等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3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等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等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415,374元及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4% │
│ │400222│ │月17日起 │ │ │
│ │3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胡│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 │
│ │413151│景翔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222│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乙○○,胡│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3151│景翔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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