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司促,3615,2009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甲○○於9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

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97年11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0,475元正未給付,其中20,475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1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7年1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
│    │20475 │          │            │            │十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