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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2363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⑴其中2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4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
⑵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
⑶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5184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84178 │阿敏 │ │ │一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81006 │阿敏 │ │ │四二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84178 │阿敏 │ │ │按計息利率十% │
│ │元 │ │ │ │,超過六個月按│
│ │ │ │ │ │計息利率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新臺幣│甲○○,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81006 │阿敏 │ │ │按計息利率十% │
│ │元 │ │ │ │,超過六個月按│
│ │ │ │ │ │計息利率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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