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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巷16
乙 ○
丁○○○
號3樓
一、⑴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⑵債務人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⑶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柒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三)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⑷債務人並應連帶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丙○○於民國89年至92年間邀同債務人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46,68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丙○○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4,468元、23,435元、72,9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林書│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4468 │玉 │1月01日起 │ │0二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林書│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23435 │玉,林鄭愛│1月01日起 │ │0二 │
│ │元 │英 │ │ │ │
├──┼───┼─────┼──────┼──────┼───────┤
│ 3 │新臺幣│丙○○,林│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72962 │鄭愛英 │1月01日起 │ │0二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林書│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468 │玉 │2月02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乙○,林書│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435 │玉,林鄭愛│2月02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丙○○,林│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962 │鄭愛英 │2月02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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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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