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白雲山莊(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
│附表:自利息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
│編│ 月 份 │金 │ 利息起算日 │備 註 │ │
├─┼─────┼───────┼───────┼────────────┤
│1 │97年4月份 │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4月16日 │ │
├─┼─────┼───────┼───────┼────────────┤
│2 │97年5月份 │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5月16日 │ │
├─┼─────┼───────┼───────┼────────────┤
│3 │97年6月份 │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6月16日 │ │
├─┼─────┼───────┼───────┼────────────┤
│4 │97年7月份 │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7月16日 │ │
├─┼─────┼───────┼───────┼────────────┤
│5 │97年8月份 │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8月16日 │ │
├─┼─────┼───────┼───────┼────────────┤
│6 │97年9月份 │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9月16日 │ │
├─┼─────┼───────┼───────┼────────────┤
│7 │97年10月份│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10月16日 │ │
├─┼─────┼───────┼───────┼────────────┤
│8 │97年11月份│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11月16日 │ │
├─┼─────┼───────┼───────┼────────────┤
│9 │97年12月份│參仟貳佰參拾元│ 97年12月16日 │ │
├─┼─────┼───────┼───────┼────────────┤
│10│98年1月份 │參仟零佰壹拾元│ 98年1月16日 │ │
├─┼─────┼───────┼───────┼────────────┤
│11│98年2月份 │參仟零佰壹拾元│ 98年2月16日 │ │
├─┼─────┼───────┼───────┼────────────┤
│12│98年3月份 │參仟零佰壹拾元│ 98年3月16日 │ │
├─┼─────┼───────┼───────┼────────────┤
│13│98年4月份 │參仟零佰壹拾元│ 98年4月16日 │ │
├─┼─────┼───────┼───────┼────────────┤
│14│98年5月份 │參仟零佰壹拾元│ 98年5月16日 │ │
├─┼─────┼───────┼───────┼────────────┤
│15│98年6月份 │參仟零佰壹拾元│ 98年6月16日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