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司促,4134,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據暨約定書。

(二)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8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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