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
債 權 人 噶瑪蘭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5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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