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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民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蔡清志於83年6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3年6 月7 日起至113 年6 月6 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有限責任宜蘭縣羅東鎮消費合作社於87年9 月28日邀蔡清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案外人蔡陳寶珠於88年5 月27日邀蔡清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0元,借款期間、約定利息、違約金、還款方式等均依照如各借貸契約所載,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有限責任宜蘭縣羅東鎮消費合作社、蔡陳寶珠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蔡清志應負保證責任,借款人等尚積欠如附表㈡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又蔡清志已於97年5 月12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業於97年10月15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與相對人。
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電腦查詢單、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㈠
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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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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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羅東鎮 ○○○段│ │1009 │建 │ 3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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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蘭縣│羅東鎮 ○○○段│ │1010 │建 │ 17.00 │全部 │
├──┼───┼────┼───┼───┼─────┼──┼────────┼────┤
│3 │宜蘭縣│羅東鎮 ○○○段│ │1011 │建 │156.00 │全部 │
└──┴───┴────┴───┴───┴─────┴──┴────────┴────┘
建物標示
┌──┬───┬──────┬──────┬────┬────┬─────────────┬────┐
│編號│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結構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 │樓層 │ 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 │ │要建築材料│ │
│ │ │ │ │ │ │ │ │及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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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0 │宜蘭縣羅東鎮│宜蘭縣羅東鎮│住家用 │3 層鋼筋│第1 層│ 96.05│ │全部 │
│ │ │中華段1011地│中正北路35號│ │混凝土加│第2 層│114.32│ │ │
│ │ │號 │ │ │強磚造 │第3 層│114.32│ │ │
│ │ │ │ │ │ │騎 樓│ 18.27│ │ │
│ │ │ │ │ │ │總面積│342.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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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附表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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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 金(新 臺 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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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89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 │ 15,397,040元 │自89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止,按年息9.39%計收 │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98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 13,337,368元 │自98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止,按年息2.58%計收 │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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