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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1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及其他有關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 月13日起至135 年1 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5年1 月18日邀同案外人陳淑媛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7,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5年2 月22日起至115 年2 月22日止,約定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均如借據所載,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7年12月2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717,109 元及自97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6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聲請人屢經催討,相對人迄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表㈠
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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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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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礁溪鄉 ○○○段│ │1037 │建 │ 99.00 │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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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蘭縣│礁溪鄉 ○○○段│ │1038 │建 │ 6.00 │5分之2 │
├──┼───┼────┼───┼───┼─────┼──┼────────┼────┤
│3 │宜蘭縣│礁溪鄉 ○○○段│ │1039 │建 │ 4.00 │5分之2 │
├──┼───┼────┼───┼───┼─────┼──┼────────┼────┤
│4 │宜蘭縣│礁溪鄉 ○○○段│ │1040 │道 │ 10.00 │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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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宜蘭縣│礁溪鄉 ○○○段│ │1041 │建 │ 7.00 │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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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蘭縣│礁溪鄉 ○○○段│ │1042 │建 │150.00 │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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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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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結構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 │樓層 │ 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 │ │要建築材料│ │
│ │ │ │ │ │ │ │ │及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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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20 │宜蘭縣礁溪鄉│宜蘭縣礁溪鄉│住家用 │5 層鋼筋│第2 層│158.19│陽台: │全部 │
│ │ │義結段1037、│中山路一段 │ │混凝土造│ │ │面積17.95 │ │
│ │ │1038、1039、│129 號二樓 │ │ │ │ │ │ │
│ │ │1040、1041、│ │ │ │ │ │ │ │
│ │ │1042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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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22 │宜蘭縣礁溪鄉│宜蘭縣礁溪鄉│住家用 │5 層鋼筋│第5 層│158.19│陽台: │全部 │
│ │ │義結段1037、│中山路一段 │ │混凝土造│夾 層│ 58.13│面積17.95 │ │
│ │ │1038、1039、│129 號五樓 │ │ │總面積│216.32│ │ │
│ │ │1040、1041、│ │ │ │ │ │ │ │
│ │ │1042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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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均包括共用部分1324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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