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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宜蘭縣宜蘭市○○里○○鄰○○路○段170號)於民國98年8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全國版)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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