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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號
債 務 人 乙○○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債 權 人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第1~36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043元,第37~96期清償12,483元,共分96期,8年清償,並向各債權人分別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
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2)宜蘭縣員山鄉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丙○○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
惟該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計1,973,080元,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2,459,929元之二分之一,依前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次查,債務人所提上揭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合計為966,52 8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459,929元之39.29%。
惟因債務人之子林峟辰,尚在輔仁大學就學中,仍需賴債務人與其配偶賴玟心共同扶養。
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就每月收入27,209元扣除必要支出21,166元後之餘額6,04 3元,提出第1~36期,每期清償6,043元;
另將其子林峟辰於民國101年7月畢業後,債務人免再負擔之扶養費6,440元併入計算,而提出第37~96期,每期清償12,483元。
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
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
二、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
三、... 等」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 │
│2.第1~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043元;第37~96 │
│ 期,每期清償12,48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
│ 示。 │
│3.債務總金額:2,459,929元 │
│4.清償總金額:966,528元 │
│5.可分配金額:(1)第1~36期:217,548元(2)第37~96 │
│ 期:748,980元 │
│6.清償比例:(1)8.84% (2)30.45%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1)每期 │(2)每期 │
│ │ │ │可分可配金│可分配金 │
│ │ │ │額(元) │額(元) │
├──┼─────┼─────┼─────┼─────┤
│ 1 │臺灣土地銀│ 117,009 │ 288 │ 594 │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2 │華南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 231,914 │ 570 │ 1,177 │
│ │公司 │ │ │ │
├──┼─────┼─────┼─────┼─────┤
│ 3 │美商花旗銀│ │ │ │
│ │行股份有限│ 67,007 │ 165 │ 340 │
│ │公司 │ │ │ │
├──┼─────┼─────┼─────┼─────┤
│ 4 │香港商香港│ │ │ │
│ │上海匯豐銀│ 127,901 │ 314 │ 649 │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5 │萬泰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 60,027 │ 147 │ 305 │
│ │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 │ │ │
│ │業銀行股份│ 127,183 │ 312 │ 645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 67,721 │ 167 │ 344 │
│ │公司 │ │ │ │
├──┼─────┼─────┼─────┼─────┤
│ 8 │丙○○ │ 1,300,000│ 3,192 │ 6,596 │
├──┼─────┼─────┼─────┼─────┤
│ 9 │勞工保險局│ 109,167 │ 269 │ 554 │
├──┼─────┼─────┼─────┼─────┤
│ 10 │宜蘭縣員山│ 252,000 │ 619 │ 1,279 │
│ │鄉農會 │ │ │ │
├──┼─────┼─────┼─────┼─────┤
│ │ 合計 │2,459,929 │ 6,043 │ 12,483 │
├──┴─────┴─────┴─────┴─────┤
│參、補充說明 │
│1.第1~36期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6期(│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2. 第37~96期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60期│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3.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 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 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
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 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 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
但因 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 元。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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