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15號
原 告 乙○○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兩造及子女最新全部戶籍謄本及被告甲○○之現住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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