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就請求離婚等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另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壹佰萬元之財產權訴訟部分,則應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總上,原告共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