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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足考。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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