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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黃新發為聲請人之母邱秀雲之招贅夫,故聲請人出生後即從母姓,現黃新發已亡故,而邱姓祖先亦有人奉祀,聲請人每年祭祖掃墓皆以黃姓祖先為主,為認祖歸宗,經取得生母邱秀雲同意,依法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姓「黃」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其父黃新發為其母邱秀雲之招贅夫,故聲請人出生後即從母姓,現黃新發已亡故,為認祖歸宗,爰取得生母邱秀雲之同意,聲請法院裁定准其改從父姓「黃」等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且經聲請人之母邱秀雲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改姓從父姓。
惟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僅泛稱其改姓之目的是為認祖歸宗,並自陳「(問:姓邱對你有何不利之影響?)也沒什麼不利益」等語;
又聲請人之子邱盈超到庭陳述「(問:想姓邱還是姓黃?)姓邱已經20幾年,如果現在改姓黃會覺得很奇怪,我並不想改姓黃」、「(問:姓邱對你爸爸有什麼不利影響?)改姓只是爸爸主觀的願望,姓邱對爸爸好像沒有不利之影響」、「(問:其他兄弟姊妹有沒有想改姓的?)我姊姊邱于倫說她不想改姓,其他的沒有表示過意見」等語;
再聲請人表弟邱金章亦到庭陳述「(問:對聲請人聲請改姓有無任何看法?)改可以,不改也可以,邱家祖先聲請人也有祭祀,聲請人的兄弟沒有祭祀姓邱的」、「(問:聲請人姓邱對他有無不利之影響?)不知道」等語。
綜合上情,本院認聲請人並未舉出具體事證證明姓「邱」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故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為父姓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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