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家訴,4,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陳報被告之住、居所。

三、原告訴之聲明,究係離婚?抑確認婚姻無效?請陳報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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