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消債更,15,2009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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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甲○○
即 聲請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表:
1.請陳明是否有債務人。
2.請釋明積欠卡債及信用貸款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3.請提出自己及配偶名下所有存摺自96年迄今之明細記錄。
4.請提出陳清池、陳孟儼、陳諭品、呂學國、呂阿菊之95、96、97年度全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5.請陳明目前工作公司名稱(含地址、電話),並提出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及目前98年最新之收入證明(例如薪水單、薪資表)。
6.請補提出必要費用中(膳食費每月4,500元、交通費每月960元)之明細及計算標準,並提出最新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供核,單據部分請依陳報明細裝訂成冊。
7.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含出租人姓名、電話、地址)。
8.請釋明聲請狀中債務總金額為863,626元,但聯徵中心及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債務總金額為861,911元?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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