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消債更,25,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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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債 務 人 甲○○
即 聲請人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表:
1.請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並附有出租人聯絡電話及住址。
3.請補提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陳明為無。
4.請釋明積欠卡債及信用貸款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5.請提出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商時,所提出文件或資料。
並請陳述進行前置協商之經過情形、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異點(銀行所提出還款方案與 台端提出還款方案各為何),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6.請提出自己及配偶名下所有存摺自97年迄今之明細記錄。
7.請提出配偶之96、97年度全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8.請說明財產目錄下未有汽機車, 為何在必要支出中之交通費列有「油費每日約150元」? 並請就交通費每月約4,500元提出證明文件供核(如汽機車行照、加油發票、乘車車票收據等..)。
9.請補提出郭冠昱、郭思柔扶養費用之明細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供核,單據部分請依陳報明細裝訂成冊。
並請說明必要支出表中第4項教育費與此扶養費用是否重複列報?如無,請提出證明文件釋明。
10.請補提出必要費用中(伙食費每月6,000元、勞、健保費用每 月約17,000元、電話及網路費每月2,100元、日常生活用品費 每月1,500元、卡債繳款每月40,000元)之明細及計算標準, 並提出最新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供核,單據部分請依陳報明 細裝訂成冊。
11.請釋明所附 (1)中華電信97年6月繳費通知中之帳單姓名 (2) 國泰人壽保險費之要保人為何是「郭翁秀美」?
12.請說明郭冠昱目前是否仍於台北市華岡藝術學校就讀中?其 現住在何處?與何人同住?
13.請說明配偶目前之工作?每月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供核。
14.請提出郭翁秀美之財產、所得資料供核。
15.請說明 台端目前工作地點?並檢附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如 薪資袋、轉帳證明、薪水帳簿影本等)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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