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消債更,27,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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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債 務 人 甲○○
即 聲請人
代 理 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依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該協商有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云云。

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等證明文件到院,爰裁定如主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表:
1.請補提出個人目前最新之工作收入,供證明所得之文件(如薪資袋、轉帳證明、薪水帳簿影本等),及97年扣繳憑單影本供核。
2.請具體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因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而無法履行,亦應陳明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的時間及原因為何,是否有非自願性失業或有其他原因(例如遭詐欺、失業及發生車禍、生病之證明文件)。
請就所陳稱 台端因病致無法工作、前夫賭博酗酒外遇欠他人債務,部分由 台端代償等事由,依時間先後順序、發生時間及證明文件提出到院供核。
3.請說明所附債權人清冊之臺灣土地銀行勞工紓困貸款總金額新台幣(下同)96,906元發生原因為何?借款金額?已償還金額?尚欠金額?並提供借款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4.請說明提出之財產目錄下並無汽車機,但於必要支出中提出油資發票,並提出機車HGQ-009行車執照,及其行車執照費、燃料費等,從而,台端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宜更正。
5.請補提出名下及子女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自95年迄今之明細記錄。
6.請提出子女95年至96年綜合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7.請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
8.請提出前配偶之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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