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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7 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旗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花旗銀行雖提出180 期、利率0%,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2,595元之清償方案,然因聲請人仍無力負擔,遂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云云。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八方雲集鍋貼水餃專賣店民權分店,每月所得約為 17,000元,此為聲請人所自承,復有薪資袋3份、在職證明書及 97年債務協商收入切結書各1紙在卷可參。
又聲請人之配偶林國山已過世,聲請人獨自撫育10歲之林子筠及8歲之林承儒2女,並領有每月9,400 元之低收入戶補助(戶費5000元+高中職以下兒童生活費2200元×2 人),此有戶籍謄本、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宜蘭縣羅東鎮公所98年2月10日羅鎮社字第0980001968 號函附卷可稽。
是以,原告每月之實質收入約有26,000餘元,扣除聲請人陳報之個人必要費用7,004元及扶養2女所需之1,4420元,尚有4,500餘元,仍足以支應花旗銀行所提月付 2, 595元之還款條件,並無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再者,聲請人目前每月尚能支付保險費5,285 元,其中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者即有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至尊還本終身保險20年、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20年、安家保本終身壽險20年,此為聲請人所自承,並有聲請人陳報之保險契約等相關書證在卷可參,保障甚屬周全,亦可見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就其具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舉證尚有不足,本院尚難採信,是其更生之聲請與上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又聲請人日後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者,仍得再行檢具事證聲請更生或清算,自不待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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