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消債更,70,2009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游秋蓮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文章
附表:
1.須列表詳列聲請人目前(1)聲請更生前二年內(2)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例:膳食費、電話費、水電費、瓦斯費、勞健保費、交通費(油錢)、相關稅賦及其他專屬個人之必要費用)、每月收入,並提出相關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如無法提出證明者,將逕依內政部頒佈之每人最低生活標準計算。
2.聲請人如有扶養費之必要支出,須詳列該必要支出之細目(例:伙食費、教育費、安親班費、個人保險費及其他專屬個人費用),並提供相關單據過院供核,另陳明每月扶養費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分攤額為何。
3.須提出聲請人(有配偶者,含配偶)目前最新之工作地點、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簿過院供核,聲請人有配偶者,並須提供配偶最近兩年內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過院供核,另有聲請各類社會補助者,亦須說明每月補助金額及提出其相關資料過院供核。
4.聲請人如有繳納相關商業型保險者,須提供保險之相關資料(例:保單種類、保額為何、目前平均月繳、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預備金)。
5.聲請人(有配偶者,含配偶)如有不動產,須提出該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該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明細過院供核。
6.須提出近兩年聲請人(有配偶者,含配偶)所有之存簿帳戶明細過院供核。
7.債清條例實施後前置協商不成立者,除須敘述當時協商之經過外,亦應直接具體說明協商不成立之事由,又該事由依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如是銀行直接提出之方案顯難負擔者,請說明銀行最終提出償還方案之內容為何?如是自提償還方案而因銀行無法接受導致協商不成立者,請說明自提之方案內容為何?如是因協商意願低落導致不成立者,亦請具體說明因何項特殊因素致使無法與銀行實質協商?
8.戶籍所在地建物為何人所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