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消債核,16,2009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一、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429元。

二、補正聲請狀中宜蘭縣宜蘭市農會之印文(原聲請狀中之印文係電腦影印,不符格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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